房屋買賣雙方在通過中介認識后,為逃避傭金跳開了中介自行簽訂買賣合同。中介公司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買賣雙方支付中介傭金及滯納金。法官最終判令房屋買受方支付傭金1萬元。
2012年3月,屋主小張和買方小王通過白云房產中介公司介紹相識并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同日,小王和白云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傭金協議書》,小王和屋主小張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并約定5日后來中介處簽訂全市統一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結果到了約定簽買賣合同的這一天,小王和小張卻都沒有來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年之后,白云房產中介公司通過房屋產權調查偶然發現,小王和小張居然早已私下交易了房屋。白云房產中介公司認為,小王和小張的行為屬跳單逃避中介傭金,便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承擔協議約定的傭金1.25萬元。
庭審中小王辯稱,白云房產中介公司對他說明的交易稅費及貸款額度都與《二手房交易稅費速算表》上載明的不一致,超出了自己的心理價位,所以最后這筆交易告吹。同年5月,他在另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又看中了一套房屋,實地去看時發現居然還是小張的那套房子,于是覺得雙方很有緣分,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過了戶。小王真的是通過新中介和房東小張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嗎?法官采用連續追問的方式詢問小王和其證人原屋主小張。問題包括與居間活動有關所有重要細節,如這家所謂的黑土地房產中介公司具體在哪里、是誰帶著看房的、看完在哪里簽訂的《居間協議》《傭金協議書》及《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協議和傭金收據能否提供等問題。但是小王和小張在回答時支支吾吾語無倫次,法官認為顯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認定,小王和小張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白云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存在瑕疵。買賣雙方最終完成交易的價格等條件與原告居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完全一致,由此產生的稅費及最高貸款限額也應該沒有變化,故被告以契稅增加及貸款限額過低導致其無法購房顯然難以成立,買賣雙方應該對白云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行為支付傭金。最終法院酌情判令由房屋的買受方小王支付1萬元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