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張先生在松江區購買了一處房屋,并于當年7月辦理了房產證。有一天,張先生忽然發現屋頂有漏水現象,水沿著房屋伸縮縫流進家中,有些家具已經受潮且開始腐爛。
張先生為此與開發商交涉,要求開發商履行維修義務并賠償損失,而開發商卻以保修期限已過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開發商認為,張先生的房屋于2005年7月交付,而張先生第一次報修是在2011年4月,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因此開發商不再承擔維修義務和損失賠償義務。面對開發商的說辭,張先生拿出一份物業維修情況統計表,證明其頂層住戶江先生就屋頂漏水問題在2010年2月、5月均報修過,屋頂漏水發生在保修期內。雙方多次協商不果,張先生便訴至松江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漏水導致的財物損失1萬元。
法院通過走訪頂樓住戶江先生、居委會以及查看現場發現,該房屋漏水在2010年2月已發生,此時張先生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內。從現場勘驗來看,屋內漏水正是由于頂樓漏水所致。因此,頂樓住戶江先生的報修記錄可支持樓下業主張先生的訴請。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張先生損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