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傭金、房租等成為《辦法》中涉及的主要對象
《辦法》規定了人均最低承租面積有助于遏制群租現象晨報資料圖片
治群租:人均面積最低5平方米 管中介:代理租賃合同必須備案 護租客:租客有15天優先購買權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小區房不得租作集體宿舍
近幾年來,房屋租賃市場中頻頻暴露出群租問題。比如群租不但導致破壞房屋結構、損害房屋安全、影響相鄰關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給居住小區的環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會秩序管理帶來了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情況,《辦法》作出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最小出租單位”,規定必須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同時強調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出租供人員居住。《辦法》同時明確“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間為基準,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規定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代辦租賃合同必須備案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提出了新要求:將代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對于不符合本規章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明確不得提供經紀服務;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對于承租其居間、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確不得收取傭金。
為了進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賃制度,推動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辦法》規定了代理經租制度。鼓勵專業代理經租機構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出租居住房屋,獲取收益。具體規定,將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租期低于1年不得調房租
《辦法》在加強承租人利益的保護方面也有新舉措。針對以往出租人隨意調整房屋租金的現象,《辦法》對出租人在約定和調整租金的時間作了適當的限制: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1次租金。其次,《辦法》規定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租客有15天優先購買權
龐元表示,“針對市民提出的優先購買權中提前通知的期限應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應當同時規定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期限的問題,《辦法》第二十條中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約定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作放棄優先購買權。’”
此外,市房管局還根據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對應當由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規范、或者不具有操作性以及沒有必要規定的內容進行了刪除,同時在文字表述和條文排序上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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