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市民吳女士看中一套標價510萬元的二手房,遂與中介商簽署《委托購買居間合同》,并支付了10萬元意向金。豈料,第二天售房人朱小姐卻將總房價變更為520萬元,一下子上浮了10萬元。這一變化,讓吳女士打消了購房念頭,并要求房產中介返還購房意向金10萬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紙判決幫她討回了公道,判決由該中介商返還吳女士意向金3.5萬元;第三人賣家朱小姐返還吳女士意向金6.5萬元。
2010年4月11日,吳女士與某二手房中介商簽訂《委托購買居
4月20日,吳女士獲悉二手房漲價,且付款金額也作了變更。認為合同未經自己認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討錢遭到拒絕后,于2010年10月下旬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返還購房意向金10萬元。法庭上,中介商辯稱,朱小姐變更房價后,便當即與吳女士溝通,經吳女士確認對總價款的修改才繼續操作的。而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朱小姐也提出同樣的理由。
法院認為,朱小姐提出將出售房價上漲10萬元,變更為520萬元,屬于對要約內容實質性的變更,應視為一種新的要約。現中介商及朱小姐均稱吳女士同意將二手房總價變更為520萬元,對此均無證據予以佐證。既然吳女士沒有對新的要約作出承諾,那么吳女士與朱小姐間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朱小姐應將收取的6.5萬元意向金返還吳女士;而中介商接受吳女士委托作居間事務,當朱小姐不接受吳女士的要約,就不應再將代管的意向金交付給朱小姐,更不應以居間費名義從朱小姐處收取3.5萬元,最終法院判令中介商、朱小姐雙雙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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