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做夢都沒有想到,人生中的第一張法院傳票竟來自舅舅楊老先生。明明當初說好是將錢款交由外甥張先生作購房之用,但兩年之后,舅舅楊老先生卻要求確認房產所有權為自己所有,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告上了法庭。
年過七旬的楊老先生從小殘疾,無勞動能力,直到2006年才結婚,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因生活不便,他一直由外甥張先生照顧。2007年,楊老先生位于大港西賢村的房屋拆遷并獲得動遷補償款22萬余元。經人介紹,楊老先生欲購買夏先生位于新港路的一處房產。2008年5月,張先生與夏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完成轉讓手續后,張先生對該房屋進行了簡單的裝修,并一直由楊老先生居住至今。
楊老先生訴稱,當初購買該處房產時,自己只是委托外甥處理,但張先生在代辦過過程中卻擅自將受讓人變更為其本人,并故意隱匿有關轉讓手續,拒絕交給自己。這種行為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于該處房產的所有權,并要求張先生將房屋轉讓手續的正本交還給自己。
但張先生的說法卻截然不同。張先生表示,楊老先生殘疾并膝下無子,多年來一直由自己照顧。在房屋動遷之后,楊老先生一再要求將拆遷款贈與自己,雙方因此還特意在家屬的陪同下前往松江區公證處欲進行公證。
但公證人員鑒于錢款已經交付,認為已無公證的必要,因此在公證處由張先生的妻子草擬了一份承諾書,并由楊老先生親自簽名確認。在該份承諾書中,楊老先生明確表示:“本人楊**現在有拆遷款22萬元,自愿送給外甥張**買房,今后由外甥給我養老送終,特此公證。”張先生認為,購買該處房屋的錢款確系舅舅贈與,自己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自己也并無不妥。張先生并向法庭出示了該份承諾書。
楊老先生對此卻矢口否認。對于該份承諾書中的落款“楊**”簽名的真實性,楊老先生要求予以鑒定。后法院委托司法機構對該簽名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該承諾書上的簽名確系楊老先生本人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房款源自拆遷款,并在交付房屋后現由楊老先生居住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關鍵在于本案是否存在楊老先生委托外甥張先生購房的行為。根據鑒定結論,確認了楊老先生簽名的真實性,因此,法院對“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而分析承諾書的內容,其所表達的內容應是楊老先生將拆遷款22萬元贈與張先生,所附條件是用途為給外甥買房,并由外甥為其養老送終,而并非如楊老先生在庭審中所述的“委托張先生用拆遷款22萬元為自己買房”。據此,日前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楊老先生的訴訟請求。
雖然甥舅兩人一度對簿公堂,但無論是庭審中還是判決后,張先生仍表示愿意一如既往地照顧楊老先生。